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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调整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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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京卫医〔2021〕36号)、《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自2021年12月1日起,医院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原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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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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